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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修正) 已被修改

【法宝引证码】CLI.1.5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7 篇律所实务 5 篇期刊 98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3 篇修订沿革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49 篇律所实务 38 篇期刊 121 篇中央法规 15 篇专题参考 19 篇修订沿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1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0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23 篇中央法规 8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2 篇中央法规 9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0 篇律所实务 9 篇期刊 111 篇中央法规 19 篇法规解读 2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12 篇修订沿革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336 篇律所实务 56 篇期刊 130 篇中央法规 12 篇法规解读 1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0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6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78 篇律所实务 19 篇期刊 20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82 篇律所实务 18 篇期刊 40 篇中央法规 19 篇法规解读 2 篇专题参考 9 篇修订沿革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21 篇律所实务 17 篇期刊 79 篇中央法规 15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1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0167 篇律所实务 58 篇期刊 234 篇中央法规 24 篇法规解读 4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34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01 篇律所实务 18 篇期刊 52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9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38 篇律所实务 13 篇期刊 29 篇中央法规 15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7 篇律所实务 20 篇期刊 45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52 篇律所实务 11 篇期刊 31 篇中央法规 5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00 篇律所实务 17 篇期刊 43 篇中央法规 10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8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20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5 篇中央法规 19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4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19 篇中央法规 28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宝联想:草案 5 篇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7 篇律所实务 13 篇期刊 41 篇中央法规 22 篇法规解读 2 篇专题参考 1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1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2 篇中央法规 8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1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724 篇律所实务 49 篇期刊 157 篇中央法规 26 篇专题参考 17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1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084 篇律所实务 26 篇期刊 68 篇中央法规 31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3 篇律所实务 8 篇期刊 30 篇中央法规 2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72 篇律所实务 33 篇期刊 172 篇中央法规 23 篇专题参考 2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562 篇律所实务 24 篇期刊 107 篇中央法规 28 篇法规解读 4 篇专题参考 19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9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16 篇中央法规 18 篇法规解读 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八条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4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8 篇中央法规 10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5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5 篇中央法规 19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14 篇中央法规 20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9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16 篇中央法规 17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7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7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99 篇律所实务 11 篇期刊 43 篇中央法规 20 篇专题参考 8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15 篇中央法规 13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8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13 篇中央法规 14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2 篇中央法规 14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七条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5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9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3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12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7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14 篇中央法规 12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06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0 篇中央法规 2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一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9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32 篇中央法规 16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95 篇律所实务 25 篇期刊 41 篇中央法规 18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70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5 篇中央法规 7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47 篇律所实务 13 篇期刊 59 篇中央法规 15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9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10 篇律所实务 11 篇期刊 34 篇中央法规 7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482 篇律所实务 19 篇期刊 65 篇中央法规 15 篇专题参考 13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76 篇中央法规 16 篇专题参考 1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 篇律所实务 11 篇期刊 81 篇中央法规 8 篇专题参考 11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被撤销的专利权。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6 篇律所实务 11 篇期刊 64 篇中央法规 12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一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34 篇中央法规 1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30 篇中央法规 3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期刊 22 篇中央法规 2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7 篇期刊 26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8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800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2 篇中央法规 12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1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17 篇律所实务 6 篇期刊 61 篇中央法规 16 篇法规解读 4 篇专题参考 13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7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5 篇中央法规 5 篇法规解读 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1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6486 篇律所实务 36 篇期刊 94 篇中央法规 22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9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2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280 篇律所实务 11 篇期刊 194 篇中央法规 15 篇法规解读 2 篇专题参考 36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58 篇律所实务 12 篇期刊 73 篇中央法规 9 篇法规解读 4 篇中外条约 1 篇专题参考 16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190 篇律所实务 25 篇期刊 84 篇中央法规 8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17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8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445 篇律所实务 5 篇期刊 177 篇中央法规 12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15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131 篇律所实务 11 篇期刊 39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0601 篇律所实务 31 篇期刊 182 篇中央法规 12 篇法规解读 2 篇专题参考 41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9 篇律所实务 19 篇期刊 75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11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53 篇律所实务 9 篇期刊 11 篇中央法规 7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22 篇律所实务 7 篇期刊 18 篇中央法规 10 篇专题参考 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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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共89件)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共15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行政法规 更多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司法解释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与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林阳智能研究中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但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否保护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
部门规章 更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试行)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99)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考档案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的通知
地方法规规章 更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0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纲要的通知
案例与裁判文书 更多
美国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某互联网平台公司、某科技公司、某银行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瑞士某医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戴某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上诉人焦某某2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申请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和宇部兴产株式会社、一审第三人华夏生生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荷兰某医学中心、克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
某瑞典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外条约 更多
关于呈请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及附件备案的报告
专利法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五年中美知识产权问题的换文
欧亚专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98/44/EC)
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
法学期刊 更多
我国专利有效性的司法裁判制度构建
专利权恶意取得及其规制路径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
外观设计立法保护模式研究
绿色发展政策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法律化路径
高质量发展阶段司法机关对商标实质合法性的动态审查权探析
新时代科技创新环境下知识产权取得机制之优化
公共健康危机的知识产权法应对
律所实务 更多
时尚设计保护的第三个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专利权无效决定追溯力的探讨
始于才华 只能终于利益吗?——婚姻家事案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上篇)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初步落地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简评
从“疫情”看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从“301条款”看“中美贸易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