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
【法宝引证码】CLI.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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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
- 2020-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 2020-1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
- 200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2008-1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
- 2000-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 2000-08-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
- 1992-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修正)
- 1992-09-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
- 1984-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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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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