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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 已被修改

【法宝引证码】CLI.1.235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8 篇期刊 3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83 篇期刊 5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56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6 篇中央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1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19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9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4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3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7 篇律所实务 1 篇中央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1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6 篇中央法规 4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127 篇律所实务 16 篇期刊 11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9 篇修订沿革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2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15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3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7 篇期刊 4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9 篇期刊 2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51 篇律所实务 10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867 篇律所实务 21 篇期刊 6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114 篇律所实务 19 篇期刊 8 篇中央法规 6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5 篇律所实务 2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27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3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5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8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880 篇律所实务 8 篇期刊 5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4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11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3 篇律所实务 1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83 篇期刊 5 篇中央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77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1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5 篇期刊 10 篇中央法规 6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7 篇期刊 15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2 篇期刊 3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2 篇期刊 7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 篇期刊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 篇中央法规 4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3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9 篇期刊 4 篇中央法规 5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6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5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 篇期刊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3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8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3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6 篇期刊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1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1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2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1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法规解读 2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2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1 篇期刊 29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1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草案 4 篇地方法规 25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5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10 篇中央法规 2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22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7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20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宝联想:草案 3 篇地方法规 22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6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16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4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1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期刊 2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期刊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修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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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会计学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主题征文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贵港市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及《贵港市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的通知
贺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和《2020年贺州市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荐2019年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柳城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庆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等三项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案例与裁判文书 更多
张某杰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组织考试作弊案
蔡达标诉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赵玉红诉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赵红玉诉陕西省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诉赵玉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杨洪利等诉重庆万水源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林某、金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宣告无罪案
法学期刊 更多
论法典化背景下会计法的体系化建构
商业贿赂认定中“如实入账”的功能重塑与规则细化
会计法基本原则识别之理论分歧、误解澄清与学理再探
违法犯罪型违纪行为规范适用研究
论政府介入企业合规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
《会计法》在民事诉讼运用中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优化
信托财产的法律主体性研究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职能中的双重制约结构
律所实务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演变及探讨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实务解析
银行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银行监管与合规专题
股东知情权诉讼审判观点要点解析
如何以“执行”视角检视股东知情权的诉请安排
破产程序中企业账务调整问题探究
未收到发票就可以拒不付款?最高院:不可以
新三板挂牌条件汇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