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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法宝引证码】CLI.1.37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12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法宝联想:草案 4 篇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0 篇期刊 745 篇中央法规 4 篇法规解读 2 篇中外条约 2 篇专题参考 300 篇  第二条 宪法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法宝联想:草案 5 篇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52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920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306 篇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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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