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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法宝引证码】CLI.2.194530 

  • 制定机关: 国务院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
  • 公布日期:2013.01.30
  • 施行日期:2013.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