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2.5212
-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 公布日期:1991.05.30
- 批准日期:1991.05.30
- 施行日期:1991.06.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 专题:
-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收起
本法变迁
- 2013-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 2013-0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 2011-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 2011-01-0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2002-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 1991-0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批复
(国函[1991]31号)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号)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宋木文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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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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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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