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法宝联想: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4 篇中央法规 7 篇修订沿革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和顺序说明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该项技术的文件;
(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
(八)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3 篇期刊 5 篇中央法规 8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二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简明语言,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说明的特征一起,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0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5 篇中央法规 7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
(二)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
引用两项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互相引用。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6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7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申请应当符合
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三)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微生物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和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附具该单位的证明。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6 篇中央法规 1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九条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5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专利局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1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7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五条 根据
专利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一)两项以上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以内的同类产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方法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六)方法和为使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七)方法和直接使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9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4 篇中央法规 8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8 篇中央法规 6 篇修订沿革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一)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规定的;
(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不符合规定的;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补正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9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6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
专利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
法宝联想:期刊 1 篇修订沿革第四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对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0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3 篇修订沿革 第七章 专利管理机关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以及缴纳的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25%的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日起,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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