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
【法宝引证码】CLI.1.21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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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
- 202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
- 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
- 2013-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
- 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9修正)
- 2009-0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修正)
- 2004-08-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
- 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修正)
- 2000-10-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
- 1986-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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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