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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10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8 篇期刊 1 篇专题参考 1 篇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