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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