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39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15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1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修订沿革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修订沿革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