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3)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2.53
- 制定机关: 政务院(已变更)
- 公布日期:1953.01.02
- 施行日期:1953.01.0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 专题:
-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
收起
本法变迁
- 1953-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
- 1953-01-02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3)
- 1951-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三年一月九日公布)
关于扩大实施范围问题,除原已施行的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外,现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下列各项企业:(一)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二)国营建筑公司。在扩大范围内的单位一般应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由其行政方面缴纳劳动保险金,工人职员从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起,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