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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5)

【法宝引证码】CLI.10.8704991 

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21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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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

地方法规
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