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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1.5588614 

三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16日三明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春
2022年9月25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三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2017年7月2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二、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