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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三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16日三明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春

2022年9月25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三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2017年7月2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二、《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