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已被修改
【法宝引证码】CLI.3.144084
-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法释〔2011〕1号
- 公布日期:2010.12.31
- 施行日期:2011.01.17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
- 专题:
- 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收起
本法变迁
-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 2010-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11〕1号)
(法释〔2011〕1号)
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