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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1.7356682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修改如下:
  
  一、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修改为“擅自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
  二、对《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