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修改如下:
一、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
”修改为“擅自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
”。
二、对《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