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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1)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38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号)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
         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常务会议决定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