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1)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38034
- 制定机关: 农业部(已撤销)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
- 公布日期:2001.12.10
- 施行日期:2001.12.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收起
本法变迁
- 2011-12-31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 2011-12-31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01-12-10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1修订)
- 2001-12-10 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1)
- 1997-12-25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9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号)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
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常务会议决定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