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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已被修改

【法宝引证码】CLI.1.167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87 篇期刊 39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962 篇律所实务 6 篇期刊 34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12 篇修订沿革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7567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44 篇专题参考 17 篇修订沿革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6646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6745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77 篇专题参考 12 篇修订沿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183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22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541 篇期刊 2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369 篇期刊 6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3546 篇律所实务 5 篇期刊 57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2 篇修订沿革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036 篇期刊 17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116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9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964 篇期刊 43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8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523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8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548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0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5318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40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5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0435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69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5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333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9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1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695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32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8 篇修订沿革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949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8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171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37 篇专题参考 8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380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32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7455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8 篇专题参考 9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4733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7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3888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63 篇期刊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189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72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9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061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76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361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35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065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13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8850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6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1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595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35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6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7300 篇律所实务 9 篇期刊 68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9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277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67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5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1145 篇期刊 45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943 篇期刊 13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422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77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810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82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29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875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66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413 篇期刊 19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6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645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9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223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106 篇中央法规 2 篇专题参考 17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00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41 篇中央法规 4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06 篇期刊 15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438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0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477 篇期刊 27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23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6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19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87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868 篇律所实务 9 篇期刊 37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8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448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68 篇专题参考 15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452 篇期刊 12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018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7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287 篇律所实务 7 篇期刊 2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2874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7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512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4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648 篇期刊 4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057 篇期刊 9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774 篇期刊 6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718 篇期刊 3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113 篇期刊 2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54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550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50 篇期刊 3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66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0 篇中央法规 1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37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24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69 篇期刊 6 篇修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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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部门规章 更多
农业农村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1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71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32号(农业水利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6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93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清单(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0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11号建议的答复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5)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
地方法规规章 更多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厅深入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
案例与裁判文书 更多
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张某某等诉覃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霍永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雷春旺诉丰镇市丰宇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无效
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郭某甲、胡某诉刘某某、建湖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河南高院判决赵巍巍等人诉赵胜勇、赵占永承包地互换纠纷案
法学期刊 更多
从本质主义到原旨主义:行政许可界定路径之反思
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的体系证成
农户承包地“小田并大田”改革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权构造与《民法典》的制度回应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性概念到规范性概念
民法典类型化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教义学分析
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农户股东权利的“二分影响”
论构建和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
律所实务 更多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买卖与租赁合同有效吗?
并购重组中涉及承包/租赁农村土地事项的研究
租赁还是承包?深度揭秘光伏方阵农用地使用问题
出嫁女在“征迁补偿”中的权利义务
农民遭遇“以租代征”如何维权?
土地实际使用人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 福建高院案例
细数光伏项目“未利用地”的合规问题
文旅产业投资中的政策趋势及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