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尚未生效
【法宝引证码】CLI.1.53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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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
- 2025-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 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 2017-09-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 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修正)
- 2009-0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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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9月12日
2025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