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0.8040920
- 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4.11.22
- 批准日期:2024.11.22
- 施行日期:2024.1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专题: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11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