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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生效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11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