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165317
- 制定机关: 农业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 公布日期:2011.12.31
- 施行日期:2012.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收起
本法变迁
- 2011-12-31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 2011-12-31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01-12-10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1修订)
- 2001-12-10 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1)
- 1997-12-25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97修订)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海区渔政分局应严格按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增殖与保护之间的使用比例,于年底编制下年度的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和本年度的决算,上报审批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