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法宝引证码】CLI.1.34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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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
- 2020-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 2020-1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
- 200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2008-1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
- 2000-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 2000-08-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
- 1992-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修正)
- 1992-09-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
- 1984-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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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