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0.8792866
- 制定机关: 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 公布日期:2025.06.10
- 批准日期:2025.05.30
- 施行日期:2025.06.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2025年6月10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