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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0.8792866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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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

地方法规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