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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法宝引证码】CLI.10.4619607 

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1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交通、工信”修改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删去“民族宗教”。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场所)、区域任何时间”,并将 “不得”修改为“禁止”。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之后增加两项,作为第十项和第十一项:“(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修改为“向公安机关”。
  五、在第十二条“……对不听劝阻的”后加“,”。
  六、将第十三条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经营者”。
  七、将第十五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八、删去第十八条。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政务”。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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