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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尚未生效

【法宝引证码】CLI.10.9278737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和经营等活动。
  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阿拉山口市辖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将综保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综保区开发建设,做好综保区的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务工作,依法将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综保区实施,并对赋予的权限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统筹综保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授权或者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综保区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综保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综保区建设、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创新等公共服务工作;
  (四)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推进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综保区重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负责综保区内进出口贸易企业服务和管理、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对外交往交流活动。
  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管委会在管理工作中,推行“管委会+公司”模式,实行管委会与运营企业分离的现代园区管理制度改革,管委会负责综保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专业运营企业负责综保区的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专业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功能定位、管理体制以及管委会的职责,建立有利于综保区建设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体制,并在口岸发展和综保区建设方面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由管委会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安排使用取得的各项收入和资金。
  中央、自治区下达综保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治州级财政下达的资金,由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管委会推行岗位聘任制,创新选人用人机制,自主规划岗位、聘用人才。探索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管委会可以按照规定,根据综保区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薪酬总额。
  第八条 综保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用于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项目;鼓励多层厂房、立体仓储等节约集约用地模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综保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确定重大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提升综保区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
  鼓励和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建立救援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重要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
  第十条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安全、用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管委会应当推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及清洁能源产业,支持企业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认证,推动综保区绿色转型。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究开发机构在综保区落户,促进“一带一路”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创客空间、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围绕打造国际商贸物流枢纽,重点发展商贸、跨境物流、保税贸易、保税物流、保税仓储、保税加工等业务,突出进口金属矿产品贸易和加工、进口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服装纺织等产业,建立产业协作发展机制,创新合作模式,推动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和产业链集群化,助推“博阿精”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同联动发展,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培育壮大综保区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综保区发展“飞地经济”,打造“飞地园区”,鼓励援疆省份或者其他省份在保税区内建设单独管理或者共同管理的园区,实行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
  第十四条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以及线上商城、直播带货、集货分拨、物流寄送、支付结算等配套业务,完善跨境电商服务和监管体系,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出口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在综保区建设前置仓、边境仓、备货退货仓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区域合作。
  第十六条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综保区拓展保税租赁、保税维修和保税研发等功能业态。
  第十七条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综保区水、电、路、气、暖、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综保区根据需要设立食堂、充电桩、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
  鼓励综保区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储能体系建设,根据综保区能源消耗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储能设施,推广先进储能技术和设备,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综保区根据需要引入与中欧班列相连接的铁路专线。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进智慧综保区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推动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的各类数据汇总融合、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政务信息系统和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为综保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开发与综保区经济相关的金融产品,加强综保区跨境结算、投融资及风险管理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管委会应当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综保区内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满足综保区内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建立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发展措施,完善人才政策。支持综保区建立专家智库、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为综保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对重点产业、对外贸易、外事翻译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综保区内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综保区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措施,鼓励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等业务,推动综保区改革创新。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金融、税务、民航、国际道路运输、邮政管理等中央驻博单位的沟通协调,为相关单位履职提供便利和协助,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在综保区开展改革试点。
  第二十五条 综保区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在综保区内进行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失职渎职,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的,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晋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并纳入自治州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推动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在综保区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支持综保区发展科技咨询、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为综保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重大风险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依托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手段,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金融分类监管机制,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改革发展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