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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法宝引证码】CLI.11.206148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6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等15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5年7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三、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9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四、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9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五、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六、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5年10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八、《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九、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1998年6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十、南宁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1998年7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十一、南宁市“一日游”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二、南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十四、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五、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