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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5296891 

  • 制定机关: 各局
  •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
  • 公布日期:2025.05.15
  • 施行日期:2025.05.15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已被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废止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经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5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年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进行修改:
  
  一、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免予审议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四、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统一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