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分「印」和「公章」两种:印为正方形,公章为圆形。
(一)印:正式行文用印;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名单,分发选民证和发给当选证书,用印。
(二)公章:办理一般证明、介绍,咨询、通知、洽商等事项的笺函-,用公章。
××省(市)选举委员会印,如:河北省选举委员会印,北京市选举委员会印。
××县(市)选举委员会印,如;通县选举委员会印,保定市选举委员会印。
××市××区选举委员会印,如:北京市西单区选举委员会印。
××县××乡(钻)选举委员会印,如;兴国县长冈乡选举委员会印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印边长四公分,边宽四公厘
省(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点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公分,边宽二公厘。
l.中央选举委员会、省(市)选举委员会的印,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2.县(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3.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4.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5.前四项以外的其他选举委员会的印,得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此照等级,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公章,由各该选举委员会主席批准,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九、各级少数民族行政单位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制发,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定之。
十、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应于工作全部完成后将其印章缴送封存:基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缴上一级人民政府封存,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送同级人民政府封存。
选民登记表格式及其说明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
编者注:以上四表,是照原表样式缩小的。各地印制这些表格时,大小应按照其中注明的尺寸。每个表内的表格均为二十格。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用选民登记表格式与乡(镇)同。
关于选民登记麦的说明
一、选民登记表的格式规定两种,每种各有直写和横写两式。
第一种的内容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四栏。是供不需要填明选民住址的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用的。
第二种的内容增列住址一栏,是供需要填明选民住址的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用的。
乡镇地区一般不列住址一栏。城市地区增列住址与否,由当地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各少数民族地区得任择适合其文字形式与书写习惯的一种格式。
少数民族地区的选民登记表,应将表格的名称和各栏的栏目,译成其本民族文字,加入表内:直写格式的加在汉文之右,横写格式的加在汉文之上,即选民登记表格式中画出括号的地位。
三、民族一栏,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分别填明。一般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只在境内少数民族选民之下填明其本人所属的民族,其他选民可以省略。
四、选民登记表一般由基层选举单位的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印制,基层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如:乡、镇所用的选民登记表,由县选举委员会印制,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市辖区所用的选民登记表,由市选举委员会印制,区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
不设区的市所用的选民登记表,得由其同级选举委员会印制
五、选民登记表纸张的大小,一般规定为:27×19公分。
选民证格式及其说明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
选民证格式
编者注:此处所载选民证,是照原证缩小制成。各地印制时,应按照注明的尺寸。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用选民证格式与乡(镇)同。
关于选民证的说明
一、选民证的格式规定一种,分直写和横写两式。只印一面,背面不印。
二、一般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采用直写的格式。各少数民族地区得任择适合其文字形式与书写习惯的一种格式。
少数民族地区的选民证,应将选民证的名称和各栏的栏目,译成其本民族文字,加在汉文之上,即选民证格式第二式中画出括弧的地位。
三、选民证用纸不作统一规定,当地用什么纸方便,就用什么纸。
四、选民证一般由基层选举单位的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印制,基层选举委员会填发。如:乡、镇所用的选民证,由县选举委员会印制,乡、镇选举委员会填发;市辖区所用的选民证,由市选举委员会印制,区选举委员会填发。
不设区的市所用的选民证,得由共同级选举委员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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