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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1.56656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3〕286号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在国务院下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条例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八款、第三十五条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厅长、局长。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省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二级局局长,委、办、厅、局顾问、总工程师;
  (二)海南行政区公署主任、副主任,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三)省属高等院校院长、校长、副院长、副校长、顾问;
  (四)省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顾问;
  (五)省属厅局级公司经理、副经理,副厅局级公司经理;
  (六)省属重点中学校长;
  (七)省直属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由省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发给由省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五条 省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省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省人事局承办。其细则由省人事局另行通知。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