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10日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卫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安全环保、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的行为。”
四、将第五条第六款修改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或者“12345”市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代存。”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区域”、“场所和区域”、“地点和区域”修改为“地点”。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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