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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法宝引证码】CLI.11.8190830 

酒泉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8月22日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唐培宏
2024年11月3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水用户自行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本单位内部的供水设施,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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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

地方法规
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4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