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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5)

【法宝引证码】CLI.10.8780597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于2025年4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5年4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新发展理念,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深入推进法治石嘴山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市高质量发展。”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保持一致。”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评估、科学编制,形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指导、督促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执法主体的职责划分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协调做好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及石嘴山日报、石嘴山人大网等媒体刊载,并录入宁夏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同意。”
  二十、删除第六章“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删除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
  二十一、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其他规定”,增加8条,分别作为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审查、修改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可以开展立法协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联系和指导工作机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配套规定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与相关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其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执行、适用情况。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使公众了解法规的内容,提高法规的实施效果。
  第五十六条 涉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第五十七条 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现法规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与本市其他法规不协调或者与改革发展不适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的建议。”
  二十二、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在“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在“法制委员会”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
  (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三十日”修改为“六十日”。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