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148685
- 制定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6号
- 公布日期:2010.12.31
- 施行日期:2011.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0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