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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1.4843839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贺海东
2021年11月4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2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以及对涉及不合理罚款规定相关内容的7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目录(7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目录(7件)
序号规章名称政府令号公布日期实施日期
1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2004)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04.05.282004.07.01
2呼和浩特市二手手机交易治安管理办法(试行)(2013)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3.08.232013.10.01
3呼和浩特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试行办法(2008)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8.11.092008.11.09
4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6)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2012)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将本办法中第十五条修改,修改内容同时废止2006.12.242007.01.01
5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3)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2003.09.062003.10.10
6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3)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003.09.062003.10.10
7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2017.09.212017.11.01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