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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法宝引证码】CLI.11.6403173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孔凡萍
2022年11月4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一、除第一条外,将其他条文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修改为“作为临时机构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组织业主表决和实施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业主的同意。”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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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

地方法规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2修正)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地方法规规章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2022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