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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0.9191489 

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年第5号)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5年7月25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7月25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与第四款合并,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修缮与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第三款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部门”。
  (三)删除第五条。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项中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陆城历史文化街区”修改为“陆城南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其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部门”。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四项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部门”;第五项中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六项和第四条第五款中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岳阳县、临湘市人民政府,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二、对《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七条中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三、对《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二)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四、对《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删除第二款中的“考核评估”,将“每年”修改为“适时”。
  (二)在第十一条第四项“不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后增加“不在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将第二款中的“开展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店等创建活动”修改为“开展全社会各行业文明风尚培育行动”。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评选”修改为“选树”。
  (五)删除第四十二条中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取样”,在“泄压”前增加“排放”。
  (二)删除第九条中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此外,对相关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