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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0.7434604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六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