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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0.9278731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决定》经2025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决定
  (2025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1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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