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决定
【法宝引证码】CLI.10.9278731
- 制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5.10.31
- 批准日期:2025.10.15
- 施行日期:2025.10.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专题: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决定》经2025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2025年10月31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决定
(2025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5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1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