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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1.89871 

  • 制定机关: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08号
  • 公布日期:1997.12.31
  • 施行日期:1997.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津政发(1986)113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内部治安安全存在隐患的单位,可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按期改进,确属不能按期改进的,可向下达机关申报理由,请求延期。”
  三、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罚款。”
  四、将第六条、第八条删除。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四十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九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十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十一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十二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四十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十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删除。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