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
【法宝引证码】CLI.10.5462413
- 制定机关: 白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公布日期:2022.05.12
- 批准日期:2022.05.07
- 施行日期:2022.05.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专题:
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2022年5月12日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20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20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地点和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燃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种类烟花爆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