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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法宝引证码】CLI.10.7553886 

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通过,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5日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教育,维护环境卫生。”
  三、将第六条第九项修改为:“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项、十四项。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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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