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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条例

【法宝引证码】CLI.10.9058130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定西市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条例》已由定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定西市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条例
  (2025年5月23日定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定西市岷县当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岷县当归品质,保护岷县当归品牌,弘扬岷县当归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种质资源、良种繁育、种植、初加工、仓储、交易、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产业保护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岷县当归,是指岷县及其周边漳县、渭源县等道地产区生产的当归。
  法律、法规对农产品保护、种质资源保护、中医药保护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工作,将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辖区内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种子种苗、种植、初加工等保护发展工作,加强对岷县当归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县科技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生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工作。
  市、县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非遗文化挖掘和传承保护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种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市、县工信、商务、卫生健康、人社、林草、自然资源、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岷县当归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行业规范,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技能培训、技术交流、信息共享、品牌推介、行业诚信建设等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品牌信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集中分布的岷县当归野生种质资源进行调查,报请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设立岷县当归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岷县当归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研发培育,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登记、保存、研究和利用工作,为种质保护、良种繁育提供可持续利用资源。
  在保持遗传特性前提下,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岷县当归的种质保护、提纯复壮、品种改良等工作,并探索完善和制定岷县当归种子种苗新标准、新规程。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岷县当归生产经营者建立符合以下条件的良种繁育基地:
  (一)具备生产岷县当归良种隔离、栽培和保存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
  (四)具有岷县当归种子种苗繁育的土地资源和能力;
  (五)执行岷县当归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具有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繁育质量控制体系;
  (六)设立标志,标明繁育品种。
  生产经营岷县当归种子的,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除外。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早期抽薹的当归种子。早期抽薹的植株应当及时拔除。
  禁止生产、经营假冒岷县当归种子种苗。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岷县当归生产经营者建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基地:
  (一)具有适宜种植岷县当归的土壤、气候、地形、环境等自然条件;
  (二)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管控体系,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三)执行岷县当归生产技术规程,对种子种苗、农业投入品、种植技术、采收、初加工等各环节严格质量控制。
  鼓励中医药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建立岷县当归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岷县当归产品规格等级标准、产地加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体系应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确保数据真实,不可篡改。
  岷县当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岷县当归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合理安排岷县当归生产。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生产基地土壤、种子种苗、当归及其产品经常性开展检验检测,保障生产经营岷县当归及其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线上线下多元化经营,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发展绿色优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促进岷县当归产业数智化发展。
  第十六条 岷县当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则,向申请者授权使用。
  申请使用岷县当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接受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道地产区外的当归不得冒用岷县当归品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岷县当归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岷县当归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岷县当归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学术成果、传统加工技艺、中医食疗药膳等进行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和传播推介。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岷县当归基础研究,提供人才培养、技术支持、专业培训、信息交流、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保护岷县当归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支持岷县当归生产经营者依法参加政策性保险或者商业保险,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岷县当归产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早期抽薹当归种子的,认定为生产经营劣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冒岷县当归种子种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冒用岷县当归品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岷县当归产业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