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十七号)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第二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修改为:“一级保护区:水库水位高程一百零三米以内商城县县城水厂取水口、固始县‘引鲇入固’取水口、匡店第二水厂取水口、下马河水厂取水口外围五百米的区域及水库水位高程一百零三米以外二百米至水库大坝的区域;水库水位高程一百零三米以内汤泉池善泉水厂取水口外围五百米的区域及水库水位高程一百零三米以外二百米至第一重山脊线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水位高程一百零三米以内商城县县城水厂取水口、固始县‘引鲇入固’取水口、匡店第二水厂取水口、下马河水厂取水口、汤泉池善泉水厂取水口外围二千五百米的区域及水库水位高程一百零三米以外三千米至省道339—乡道013—主坝—副坝—分水岭—省道216—取水口外围三千五百米外包线—华佗庙西生产桥—普救河桥—山脊线(雨台岗—黄老塆—郭家塆)—生产路(郭家塆—七里冲村)—县道006—汤泉池大桥—善泉水厂—山脊线—‘村村通’道路(谢家湾—中塆—六甲畈—夏家坳—万安村—刘小湾—刘后塆)—取水口外围三千五百米外包线—省道339的区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东至省道216—汪岗大道—乡道006、南至山脊线(长塘埂—陶中塆—陶冲苗—河西—船埠口—盛家店—张家塆—老猫咀—刘家友)、西至山脊线(花小塆—高稻场—吴河乡)—县道006—山脊线(罗岩—赵冲)、北至风力发电站生产路—山脊线(斧头凹—杨小湾—三调塆)的区域。”
第五款中“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修改为“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调整和取消”。
三、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第二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水行政”;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中的“渔业”、第三十一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毁林开荒、破坏植被,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