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法宝之窗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已被修改

【法宝引证码】CLI.1.22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90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41 篇专题参考 16 篇修订沿革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761 篇律所实务 9 篇期刊 36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13 篇修订沿革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8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789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29 篇中央法规 15 篇专题参考 11 篇修订沿革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096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8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42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2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8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2568 篇律所实务 23 篇期刊 129 篇中央法规 23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43 篇修订沿革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3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19 篇律所实务 8 篇期刊 118 篇中央法规 31 篇专题参考 42 篇修订沿革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2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34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27 篇中央法规 4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9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941 篇律所实务 40 篇期刊 37 篇中央法规 31 篇专题参考 21 篇修订沿革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253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20 篇中央法规 10 篇专题参考 11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16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5 篇中央法规 1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6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3432 篇律所实务 5 篇期刊 36 篇中央法规 18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宝联想:草案 2 篇地方法规 2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069 篇期刊 9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868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60 篇中央法规 9 篇专题参考 15 篇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508 篇律所实务 3 篇期刊 28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555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2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9399 篇律所实务 8 篇期刊 21 篇中央法规 19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56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8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95 篇期刊 11 篇中央法规 6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73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8 篇中央法规 16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1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140 篇律所实务 7 篇期刊 24 篇中央法规 30 篇专题参考 11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6711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29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6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9111 篇律所实务 4 篇期刊 23 篇中央法规 19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95 篇期刊 6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9 篇期刊 7 篇中央法规 9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6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14 篇期刊 33 篇中央法规 27 篇专题参考 7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7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15 篇期刊 24 篇中央法规 24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0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73328 篇律所实务 19 篇期刊 117 篇中央法规 29 篇专题参考 28 篇修订沿革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10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6 篇中央法规 11 篇专题参考 5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4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0102 篇律所实务 6 篇期刊 78 篇中央法规 6 篇法规解读 1 篇专题参考 2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8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4845 篇律所实务 7 篇期刊 20 篇中央法规 31 篇专题参考 10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68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12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5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35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11 篇专题参考 4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39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6 篇中央法规 7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7 篇期刊 6 篇中央法规 4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1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6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57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38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8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0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4 篇律所实务 2 篇期刊 3 篇中央法规 9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9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117 篇律所实务 1 篇期刊 4 篇中央法规 5 篇专题参考 3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4 篇期刊 2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法宝联想:草案 1 篇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84 篇期刊 8 篇中央法规 3 篇专题参考 1 篇修订沿革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23 篇期刊 3 篇专题参考 2 篇修订沿革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法宝联想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法律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意见
行政法规 更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部门规章 更多
司法部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
其他规范性文件 更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地方法规规章 更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经信厅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复议“三公开”制度的意见
防城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厅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附: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操作规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案例与裁判文书 更多
徐益忠等十六人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案
浙江高院判决朱红兴等诉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朱红兴等13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曾(身小)仔等不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江西赣州中院判决崇义县关田镇关刀石村民小组诉崇义县政府行政裁决案
王建生不服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案
北京公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甘肃金纬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矿产管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法学期刊 更多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创新
论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
行政复议功能的拓展与解释主持人语
论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限度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运用
违反上位法规定:偏离与背离
从案例到规则:以程序公正司法审查标准为视角
行政复议前置设定的法治实践
律所实务 更多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法修订简述
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奖励遭败诉案
也谈行政复议制度的是与非(一)
也谈行政复议制度的是与非(二)
行政复议如何破解“花瓶”地位?
对我国不动产征收立法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让我欢喜,让我忧
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