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
(第10号)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执行。
部长 徐有芳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448 篇期刊 2 篇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9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378 篇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3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568 篇中央法规 1 篇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918 篇期刊 1 篇中央法规 1 篇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162 篇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12 篇期刊 1 篇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256 篇期刊 1 篇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2 篇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 4 篇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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