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法宝引证码】CLI.4.87421
- 制定机关: 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89]纺科字第053号
- 公布日期:1989.10.24
- 施行日期:1989.10.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9年10月24日 [89]纺科字第053号)
附件:
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说明
1.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若干规定(1985年2月9日),纺织工业部设立了,“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
2.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权力机构是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该评委会由有关在京或近京单位的专家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日常工作由科技发展司成果处负责。
3.凡重要的纺织科技成果或拟申请纺织工业部级奖的成果,均需在部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工作由纺织工业部情报所具体负责,成果登记的材料:
①登记表,
②鉴定证书,
③鉴定资料等各1份,由部情报所返回登记号码。凡未在部情报所登记的项目,不能参加部级奖的评审,各地随时可到部情报所进行成果登记。
4.申奖项目的申报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和直属单位,计划单列市的申奖项目仍需通过本省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组织向部申报。
5.申奖项目须缴纳申报费40元/项,该申报费为暂定数额,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变化,各申报部门可适当收取初审费。
6.申奖项目的经济效益证明,是指该成果所取得的新增效益,如:由财务部门出具的年均产值和年均利税的证明,包括直接和间接效益,社会效益包括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节省劳力、环保、安全生产等。
7.成果应用证明必须是鉴定以后,申奖前开具的证明,以证明该成果鉴定后应用的情况。
8.为决策科学化与经营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应鉴定、年后,并被采纳应用方可申请奖励,并按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9.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①对于引进国外设备,使其正常运转投产,产品质量、数量达到合同要求者,一般不予评奖;
②在进口国外设备上结合国情,有重大实质性改进,并扩大了产品品种,提高了产品质量,明显降低消耗等可以评奖;
③仿造国外先进设备,引进技术,合作生产,同时有创新,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并取代或部分取代进口占80%以上,可以评奖,但关键部件国产化80%以下,评奖等级不宜过高。
10.申奖项目的申报书上的完成单位必须与鉴定证书上的单位相符,如有差异要附有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申报书的填写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完成,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并在承担单位栏上盖有各单位的公章,以确认申报内容。
11.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①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②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③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关键技术。
12.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
13.报奖材料由成果处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各专业组初审推荐获奖项目提交部评委评审,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再进行补正,由部科技司成果处通知申报单位下年重新申报。
①部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仔细阅读申报资料,尽量做好对申报奖励的重大项目情况现场考察,并作为主审人员写出书面评审意见,负责向评委会介绍情况。申报奖励的单位应负责接待,并如实提供申奖项目的全面情况。②评委会在评审会期间,可邀请一定数量的各专业专家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被邀请的与会专家没有表决权,但对所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委会讨论情况应予保密。每个项目在专业审查中必须有同行专家3人以上参加评审。
③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本单位所报项目或属本人直接管理的项目,评委评议时,应回避(表决时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④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和打分法相结合,以报票为准的办法。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的,一等奖项目并经部长审批核定。
⑤对民、军兼用的科技成果,分别与其它各专业一起评审,对军工专用的项目,也可向下达任务的部门申报奖励。
14.为了提高评奖的透明度,对未获奖项目的评审意见,应返回到各申报部门,以利于该项目的更好应用。
15.项目争议处理:
获部级奖的项目,在《中国纺织报》和《纺织导报》上进行公布,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可向纺织工业部成果管理部门提出,超过2个月提出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①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部成果管理部门备案。
②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争议,首先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核。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对所有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争议处理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16.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保密,请注明)。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交上(如证明材料、图片、照片等)。对诬告他人者,自负法律责任。
17.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18.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拖延。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凡参加处理项目争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作出公证的结论。
19.凡因获奖项目本身技术不过关,而造成的不能推广应用的项目,应当追究原因,必要时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