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4.209691
-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 公布日期:2013.08.29
- 施行日期:2013.08.29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被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废止,本篇法规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被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废止,本篇法规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修订)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
2013年8月29日
2013年8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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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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